答: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回文的,我局将其提交的答辩副本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。
答:根据《商标评审规则》第二十条的规定,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,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,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,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。 通过网上递交无效宣告请求的,正副本应当一致,上传一份文件即可。若正副本不一致,不可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,建议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办理。
答:根据案件情况勾选主张的相应法律条款即可。
答:按照工作进度,目前平均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形式审查。形式审查完成后,系统会在一定时间内发出缴费通知书。
答: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,申请时间不受限制。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五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,其申请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。对恶意注册的,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。
答:不可以,目前无论通过网申还是纸质件提交撤三申请,一份申请只能对一个类别进行提交。
答: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,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 (1)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; (2)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/服务上; (3)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,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,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。如许可他人使用的,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; (4)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,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; (5)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《商标法》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。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,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,主要包括:销售合同、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,检验报告,进出口报关单等;商标注册信息、企业基本信息、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。(有关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详细内容详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的“商标申请指南”栏目查询。
答:目前撤销复审尚未开通网上申请功能。商标局将会继续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优化改进,不断扩大网上服务系统业务办理范围。